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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

湘财税〔2015〕13号
2015-06-19

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

湖南省财政 厅

湖南省地方税务 局

湘财税〔 201 5 〕13 号

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新 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

各市州 、县市区 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:

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》(财税 〔1995〕 48号) 规定,现 就 土地增值税 征管 中 的 新 旧房界定问题明确如下:

一、 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、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(或视同销售)取得房屋所有权证(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)后,即为旧房,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
二、本通知自 公布 之日起执行。《湖南省财政厅 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》(湘财 〔1995〕 财税字第213号) 中关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规定 同时废止。

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

201 5 年6月19 日

信息公开选项 : 主动 公开

湖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 5 年6月30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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